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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处罚?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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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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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十种食品,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 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新产品生产,未经过安全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有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或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情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四者的分工是:若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生产环节,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处罚;若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若违法行为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于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以外的,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动物防疫法》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立法法所确立的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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