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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液态复合肥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企业生产液态复合肥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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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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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1条第2项规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如果企业生产的这种液态复合肥符合以上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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