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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直接向灾区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呢?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为什么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呢?直接捐赠 ,为什么就不行呢?直接捐赠为什么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呢?     恳请各位老师解释一下。死记硬背太累了,能理解就好了。

很简单的一个道理:企业可以用自己的钱捐款,但无权用国家的税钱捐款。因为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捐款必然会涉及到国家的征税权益和相关税收征管秩序。所以在纳税人税前捐款方面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制度规范,对企业的捐款行为加以严格制约或特别限制。

很简单的一个道理:企业可以用自己的钱捐款,但无权用国家的税钱捐款。因为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捐款必然会涉及到国家的征税权益和相关税收征管秩序。所以在纳税人税前捐款方面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制度规范,对企业的捐款行为加以严格制约或特别限制。收起

2018-05-08 13: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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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税前抵扣  必须有收据作为凭证  而这个收据就不是任何单位开具的都可以作数  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收据才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于是直接捐给...全部

  要想税前抵扣  必须有收据作为凭证  而这个收据就不是任何单位开具的都可以作数  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收据才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于是直接捐给灾区的钱财就由于没有合格的收据而无法税前抵扣了  那只是为了便于管理而已 也是税务制度 就像企业财务只会认税务发票 其他的乱七八糟的发票和白条都无法在财务报销一样 税务部门在检查抵税依据时只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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