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在07年6月份左右再婚,在再婚的时候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的首付款是我朋友全额支付,到今天每月的还款(一个月6000,由于女方虽然签了字,但是她不想承担还款义务,所以还款缩减为10年)!女方且只签了一个字,但是据法律方面的解释她签的这个字只是具有共同还款的义务,银行在财产和还款上是认我朋友的!但是刚刚结婚证没领多久我朋友就发现女方在某些方面欺骗了他于是就上告(注意的是这个时候房产证还没发下来),但是基于离婚案第一次基本不判离婚,所以就没离成!于是第一次判决下来过了几个月我朋友再次上告(去年11月份左右),但是这次由于我朋友证据确凿(钱全是我朋友出的),所以对方打起了房产增值这个主意,想要房产评估(因为2007年6月,6000元/平方买的房子到现在按市价大概要7000-8000元/平方才买得到(他的房子是市中心)!也就是总价60万的房子变成大概75万左右(买新房的市值)!
虽然我朋友同意评估了,但是有3点我想问下:
1、女方要求评估合理么?要知道房产证在2007年第一次上告的时候还没发下来!换句话说,哪怕这2年房产增值了,但是我朋友上告是在2年前上告的,这2年哪怕增值了,但是如果基本判定房屋属于我朋友(女方认同这点,毕竟证据在我朋友方,所以对方才会在增值上动脑筋),那么女方有有什么理由来要求评估好分增值费?简单说:如果第一次法院就判决我朋友赢了官司,那么那里来的2年的房产增值呢?所以,对方要求评估合理么?
2、我朋友首付+装修+到如今2年支付的每月的还款总额大概是36万左右!如果房屋评估下来是70-75万(哪怕算上7万左右的装修,但毕竟是2手房了,而且银行也不可能评估太高价格),那么除去尚未还清银行的余款(房屋总价60万,首付20万,到今天一个月5800-6000(由于经济危机,银行下调了还款金额),2年了,也就是10-11万左右);而如果评估下来假设是75万(个人感觉都高了),那么除去我朋友已经支付的实际款项20万+10万,也就还剩15万!
问题来了,这15万里,是否应该先支付我朋友的7万的装修费再平分增值费?
3、评估以后,假设值75万,房产如何解决,是不是银行去拍卖?拍卖价是否还会可能少很多?比如有可能只拍卖了60-70万?对我朋友而言,首付+装修+到如今2年支付的每月的还款总额大概是36万左右!换句话说,我朋友只要要得到36万才合理!装修必须算进去,不然为什么评估?
总体而言,对方要求评估是否合理,法院迟迟不判(5个月了法院才要求协商,对方要求评估)是否对我朋友不利?还是那句话:如果法院第一次就判离婚,是否就不存在这2年的增值问题了?那法院是否有责任?
虽然我朋友同意评估了,但是有3点我想问下:
1、女方要求评估合理么?要知道房产证在2007年第一次上告的时候还没发下来!换句话说,哪怕这2年房产增值了,但是我朋友上告是在2年前上告的,这2年哪怕增值了,但是如果基本判定房屋属于我朋友(女方认同这点,毕竟证据在我朋友方,所以对方才会在增值上动脑筋),那么女方有有什么理由来要求评估好分增值费?简单说:如果第一次法院就判决我朋友赢了官司,那么那里来的2年的房产增值呢?所以,对方要求评估合理么?
=======================================================
对方要求评估是否合理合法。 取决于你朋友...全部
虽然我朋友同意评估了,但是有3点我想问下:
1、女方要求评估合理么?要知道房产证在2007年第一次上告的时候还没发下来!换句话说,哪怕这2年房产增值了,但是我朋友上告是在2年前上告的,这2年哪怕增值了,但是如果基本判定房屋属于我朋友(女方认同这点,毕竟证据在我朋友方,所以对方才会在增值上动脑筋),那么女方有有什么理由来要求评估好分增值费?简单说:如果第一次法院就判决我朋友赢了官司,那么那里来的2年的房产增值呢?所以,对方要求评估合理么?
=======================================================
对方要求评估是否合理合法。
取决于你朋友他们夫妻财产采取的是什么制度。如果是夫妻财产分割制,显然她的要求当然不合理,更不合法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割制,那么,适用的是夫妻财产法定制。在夫妻财产法定制情况下,对方的要求则是合法的。
因为:是在再婚的时候买了一套房子,尽管房子的首付款是你朋友全额支付,女方也签了字,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房的物权所有人是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共有。现在他们要进行诉讼离婚,如果对房产的归属协商不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之规定,所以说,女方的要求并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2、我朋友首付+装修+到如今2年支付的每月的还款总额大概是36万左右!如果房屋评估下来是70-75万(哪怕算上7万左右的装修,但毕竟是2手房了,而且银行也不可能评估太高价格),那么除去尚未还清银行的余款(房屋总价60万,首付20万,到今天一个月5800-6000(由于经济危机,银行下调了还款金额),2年了,也就是10-11万左右);而如果评估下来假设是75万(个人感觉都高了),那么除去我朋友已经支付的实际款项20万+10万,也就还剩15万!
问题来了,这15万里,是否应该先支付我朋友的7万的装修费再平分增值费?
======================================================
这个帐不能这样算吧?
尽管该房的物权所有人为他们共同财产,但房子的首付款和装修费,应当不是你朋友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所以,首先应当从房子的价值中扣减。
至于2年支付的每月的还贷款,只要不是你朋友借贷而来,而是在婚姻期间劳动所得,那么,就应当认为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3、评估以后,假设值75万,房产如何解决,是不是银行去拍卖?拍卖价是否还会可能少很多?比如有可能只拍卖了60-70万?对我朋友而言,首付+装修+到如今2年支付的每月的还款总额大概是36万左右!换句话说,我朋友只要要得到36万才合理!装修必须算进去,不然为什么评估?
=====================================================
评估以后,假设值75万,介于银行贷款没到期,与借款人是你朋友的客观实际,房产应当从总评估价为75万元,那么,应当先扣减首付+装修的余额进行分割。
假设装修费忽略不计,你朋友应当分得的也不是36万。而是75-20=55万的一半,故应当是47。5万。
==============================================
总体而言,对方要求评估是否合理,法院迟迟不判(5个月了法院才要求协商,对方要求评估)是否对我朋友不利?还是那句话:如果法院第一次就判离婚,是否就不存在这2年的增值问题了?那法院是否有责任?
法院法院要求协商是对的,法院对第一次诉讼离婚不判决离婚没有错误。
总之,在该离婚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的做法是对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