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资格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资格处罚?

全部回答

2016-12-14

529 0

     资格处罚是指撤销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或者剥夺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从事了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被吊销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往往难辞其咎,其管理能力和水平将受到严重质疑,在一定期限内不再适合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 (一)需要厘清的几个概念。 1。 资格处罚的含义。 汉语词典上解释“资格” 一词为: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或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份。  资格处罚即是对违法经营者可以从事相关行业的身份处罚。
  “资格罚” 一词的概念最早应源于刑法上的“资格刑”,“资格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资格为内容的刑罚。其在人类刑罚史上亘古久远,最 早可溯源于古罗马的名誉减损。作为报应观念的产物,后来蜕变为名誉刑。
  进人近代以来,随着预防主义的勃兴,资格刑逐渐被冷落。  作为一种具体刑罚,其存废问题在理论上曾有一定的争议:主存论者认为,资格刑具有对犯罪政治上的否定评价之明显效果,具有刑罚的有效性;可以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刑罚的剥夺性;还可以保障国家机关的信誉不受贬损。
  因而主张应该保留资格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一席之地。主废论者认为,资格刑对已经改造好的犯罪人具有过剩性,因为经过自由刑的执行,绝大多数的犯罪人都已改造好,尤其在减刑、假释的情况下,犯罪人是在已经改造好的前提下得到释放的,对犯罪人继续适用资格刑纯属多余;同时,资格刑是在犯罪人被执行自由刑以后适用的,使其不能正常地生活,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具有妨碍性。
    资格刑经历了一个从侮辱人格的野蛮刑罚到预防犯罪的现代刑罚的演变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报应观念的耻辱刑被废止,代以剥夺公权为内容的资格刑应运而生。资格刑在剥夺的范围上也发生了变化,早期的资格刑剥夺的范围包括一切民事权利,过于宽泛。
  现在资格刑不再是为了报应罪犯及其犯罪行为,而主要是基于社会保安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一方面限制犯罪人从事公职的资格和能力,另一方面剥夺其一定的公权,以发挥社会防卫的功能。  所以,资格刑的作用和功能还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对资格刑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也十分必要。
  ”(引自《资格刑在经济犯罪中的适用(赵秉志等)》)。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含义也可以主要借鉴《刑法》上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的复函指出: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
    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 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情况下是指单位的领导人员,但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只有当其在此行为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错误行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错误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3。 管理工作的含义。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聘用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t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就要涉及 “管理”的含义。
    管理在管理学上的含义有三个方面,第一层含义是指管理采用的措施是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这五项基本活动;第二层含义是利用上述措施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资源;第三层含义是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使整个组织活动更加富有成效。
  了解了此三层含义才能体会管理的意义,即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项处罚。   与原食品安全法相比,新法增加了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如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表明其社会危害性已经非常大,如果继续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将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产生极大威胁。
    为了严格保证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提高其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有必要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行政处罚措施。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没有警告、罚款等处罚,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吊销许可证。
    这里的“许可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来给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