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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随房子的买卖转让而发生转移?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随房子的买卖转让而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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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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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仅限于本乡镇的企业、公益事业和村民。 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屋转移,无需办理批准手续, 自该条例实施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需经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也属无效,但房主可以将房屋拆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规定,农村居民买卖房屋之后,应到相应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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