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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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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该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在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公务员个人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公务员的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等涉及公务员个人权益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而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处分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适用行政复议制度,并不是说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已经规定了申诉救济途径。
    例如,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以及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公务员对处分不服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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