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我与卖方1999年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但合同与协议都只有双方男主户签字盖章,(协议是土地过户的补充协议)1999年时已办手续准备翻修,但一直未修(手续均更名但过期)现土地使用证已更名并批给我,但是在房产取得之前,对方夫妇未到位仅凭协议过户的。
(房屋地基50平方,菜地150平方,菜地里对方有30平方房产未卖)已卖给我房产未过户,现在对方要违约并起诉我:配偶未签字,现声称丈夫卖房和地不知情;土地过户双方未到位签字。 1、要房产。 2、要所有地基。 3 、退一万步也要菜地的30平方的地基。 请问您:1、11年了对方起诉我是否已过起诉时效? 2、合同、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双方签字并盖章未公证 合同与协议都只有对方男主户签字盖章 ) 3、对方未卖的30平方房子含在已批给我的160平方米土地之内是改制时作地上财产做买断工龄工资给他的(政府有买断协议),他有权要地吗? 4。
我会败诉吗?备注:菜地就是零星空地,都属国有土地,对方是在单位改制买断工龄时直接转让给我的,国有土地性质不变,2001年已付清款项,有收据。 敬请律师给我解答、指点一下。(对方可能8月27以后就要起诉,盼您立即并详细回复!)谢谢!。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如属实,据此答复如下: 依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之间是不能进行土地买卖。依法可买卖的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对于家庭夫妻共同财产的出售可视为表见代理,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能因夫或妻一方的异议而无效。但你提到的房产...全部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如属实,据此答复如下: 依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之间是不能进行土地买卖。依法可买卖的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对于家庭夫妻共同财产的出售可视为表见代理,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能因夫或妻一方的异议而无效。但你提到的房产和地产交易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因此可能无效。 建议你带上详细资料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收起
起诉书签字是证明你收到了这个文书的意思,如果不签收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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