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保险费?怎样计算缴纳?
社会保险费是中国政府为了发展社会保险事业而征集的一种专 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
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收入纳入社会保险费基金,专款专 用。 目前,已经有十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由地方税务局负 责征收社会保险费。2010年,全国社会保险费收入为I4
609。 5亿 元,其中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5 745。 8亿元。
一、 征缴范围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部
社会保险费是中国政府为了发展社会保险事业而征集的一种专 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
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收入纳入社会保险费基金,专款专 用。
目前,已经有十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由地方税务局负 责征收社会保险费。2010年,全国社会保险费收入为I4
609。 5亿 元,其中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5 745。 8亿元。
一、 征缴范围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如下:
(一0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 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
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 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 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 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没有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
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 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 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 生育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
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 计费依据、费率和计算方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企业工资总额,费率一般不得超过20% (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各地实行的具体费率由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地区由于情况特殊,企业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需要超过20%的,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现在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同)、财政部审批。职工个人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人缴费工资,费率最高为8%。
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计费基数; 个人工资总额不足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 工资的60%缴费。
根据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计费依据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费率 为 20%。
(二) 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单位工资总额,费率为6%左右;职工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人工资,费率一般为2%。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的费率可以相应调整。
(三) 失业保险费:根据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
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 单位工资总额,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 为本人工资,费率为1%。
经过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 费的费率。
(四) 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发布、2010
年12月20日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计费依据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 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
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 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以后公布施行。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 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的
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以后公布施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
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 生育保险费:根据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适用
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企业应当 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计
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以按照 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 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
纳生育保险费。
(六) 计算方法:
应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公式:
应纳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x费率
三、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 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审核,发给社会保 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 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天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
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和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天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在用人单位参 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 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 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
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告知职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 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 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
续以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然没有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
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 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 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 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 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
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举报、投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 行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于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
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 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 构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 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逾期仍然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 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处分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个人信息的,依
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用人单位、个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