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按以下办法进行补救的。1、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一般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因此,购买方只需按规定要求销售方提供以下资料,就可据以进帐、认证、抵扣了的:(1)所遗失的该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2)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