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
1、《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规...全部
1、《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2008年首次执行时,对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减去当年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中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进行补充申报时,对调整的所得税抵减下一年度的应纳税额;以后年度对上述每类贷款年末余额按财税[2009]99号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减去上年末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计提比例低于税收计提比例的,按孰低原则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计提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后,该类贷款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重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参照上述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是按发放贷款的余额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再减去上年末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计提贷款准备是并行的。
财税[2009]64号文件是对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一般规定。财税[2009]99号文件对其中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做出更优惠的规定。
3、财税[2009]64号文件中“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应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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