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规则如何?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规则如下: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 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第十七条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领域,须与其公司 名称中所体现的特定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相匹配。第十八条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 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遵循项目 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 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报告规定。第十九条境外专业子公司应...全部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规则如下: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 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第十七条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领域,须与其公司 名称中所体现的特定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相匹配。第十八条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
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遵循项目 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 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报告规定。第十九条境外专业子公司应在符合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监管要求 的前提下,开展本规定第十六、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专业子公司开展各类业务和关联交易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专业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设立的境外项目公司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后,应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 报告。
第二十二条专业子公司应按照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和内控要 求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 确保部门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 机制。
第二十三条专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金融租赁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 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施并表监管,金 融租赁公司根据并表口径统一执行银监会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监 管指标要求。
银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针对专业子公司制定具体监管 规定。第二十六条境内专业子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银监会最低监管要求。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将下属专业子公司各项业务数据合 并纳人统计范围,根据银监会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八条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会 计报表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季度以专项报告形式向银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属专业子公司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展情况 和规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营环境和风险分析、运行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境外负债和境内外项目公司业务情况等。第三十条专业子公司应参照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规定, 构建资本管理体系、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准备金制度和内部审计制率等。
第三十一条境外专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遭受的重 大损失、发生的重大诉讼、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要求变化等情况,金融租 赁公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三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规定设立专业子公司,或者专业 子公司违规经营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 处罚。
第三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设立的专业子公司,比照本规定境外专业子公司进行管理。我 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