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参保人员怎么办理异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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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地区以外医院诊治的,应由地区定点医
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由病人家属或用人单位报地区医改办批
准。
参保职工到地区以外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
付,
出院后凭诊断证明、
住院发票、
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到本级医改
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2
、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病不能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可在
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并在就诊三日内由病人家属或用人单位凭
急诊证明到地区医改办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即应转往定点医院治疗。
3
、参保人员在国内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旅游期间患病住院,
必须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其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
并...全部
1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地区以外医院诊治的,应由地区定点医
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由病人家属或用人单位报地区医改办批
准。
参保职工到地区以外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
付,
出院后凭诊断证明、
住院发票、
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到本级医改
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2
、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病不能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可在
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并在就诊三日内由病人家属或用人单位凭
急诊证明到地区医改办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即应转往定点医院治疗。
3
、参保人员在国内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旅游期间患病住院,
必须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其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
并
在住院后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报告,
由用人单位到地区医改办办理登记
手续。
出院后由单位将参保人员出院结算统一发票、
病史小结、
证明
书、费用明细单(注明医院级别)等资料报送地区医改办,由地区医
改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4
、长期派驻外地或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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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因病住院的,
应在十日内向所在单位
报告,
并由其所在单位到地区医改办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医疗费用结
算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寄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医保的部门,
由单位经办人
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证》
及资料报送地区医改办,
由地
区医改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5
、转往本地区以外(含长驻在外人员)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的医
疗费用回本地报销时
,
各年龄段个人自付比例为在本地自付比例基础
上增加
5%
。
6
、病人出院时,请不要忘了向医院索要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明
细清单,
同时将住院费用发票,
疾病诊断证明书一并带回到当地医改
办报销医疗费用。
7
、不得向医生点名开具《药品目录》中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
否则费用自付。凡属《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药品费用要先自付
10%
。
8
、点名手术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陪护费、护工
费等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9
、职工工伤、女职工生育费用、在校大学生、职工家属的医疗
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0
、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等所引起的各种医疗
费用,
因交通肇事、
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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