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护工费报销应计入哪个科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德清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含: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三)驻德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德机构及其职工;(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自愿参保人员;(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全部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德清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含: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三)驻德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德机构及其职工;(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自愿参保人员;(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人员。
以上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怎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1、各用人单位及个体劳动者直接向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申报、登记及办理相关手续。
个体劳动者首次参保或中断后重新参保的应当由县社保中心组织体检后办理相关手续。 新参保的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由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填报相关表格,并随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二张(证件照)。
2、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的《德清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IC卡,并统一编号。3、新建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天内,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在30天内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征缴?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在职职工按上年平均工资确定的缴费基数总额的7%(含0。5%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在职职工按单位工资总额的7%(含0。5%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缴纳,职工个人按每年公布的缴费定额缴纳(08年每人每月为30元),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略低于企业单位职工的缴费水平确定公布的定额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从定额缴费中划拨,不再另行缴纳。 (08年每人每月85元)。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职工不同的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35岁及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3%划入;36岁—45岁的:按缴费基数的3。
5%划入;46岁及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4%划入;退休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5%划入。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定额划帐的方式划入个人帐户(每年调整)。企业在职人员按月划入,08年50元∕月;退休人员按年划入,08年720元。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县确定的一定数额,划入个人帐户,按其缴费期限划入,08年40元∕月。 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视作缴费年限、补缴年限),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须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满30年、25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才交流中心挂靠(按事业缴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退休后的重大疾病救助金按县定缴费基数以0。 5%比例一次性缴纳到75周岁。2、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按规定缴纳的,从未缴纳月份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不缴费的,按中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处理,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的,必须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12个月不缴费的,按中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处理,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的,必须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救助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的比例是多少?1、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一个缴费年度内多次住院达到起付标准的,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4倍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按规定支付。2、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后若15天内又再次住院治疗同一种病种的,起付标准可按一次住院对待。
3、支付比例列表如下:起付线以上起付标准至2倍2倍至4倍4倍以上人员类别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比例70uu���%六、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救助不予支付的范围是什么?--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精神病引起的自杀、自残除外);--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它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非个人原因不能取得赔付费用的部分可以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企业单位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发票遗失、自制、复印后的医疗凭证费用;--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药费用;--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的急危重病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德清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不列入的项目。
七、我县确定的特殊病种有哪些?我县目前规定了8种,它们是:(1)、各种恶性肿瘤;(2)、白血病;(3)、重症瘫痪(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上);(4)、重症精神病(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5)、系统性红斑狼疮;(6)、再生障碍性贫血;(7)、尿毒症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8)、组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八、如何申请特殊病种?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来社保中心领取申请表格要求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确认证明,最近二年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及目前治疗方案。由病人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登记表,所在单位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社保中心审批。
九、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是多少?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于特殊病种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设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000元。 起付标准至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职80%、退休85%。
超过4倍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按规定支付。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如何规定?按照《暂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试行办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甲类”药品所发生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目录内“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需自理一定比例,具体如下:使用国产的“乙类”药品,个人自理10%;使用进口“乙类”药品,个人自理20%。
使用目录外药品(不包括草药)全额自理。十一、参保人员用药量如何规定?门诊急性病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不超过7天量,退休老干部不超过5天量,在职人员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14天量;特殊病种及慢性心衰、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不超过1个月量,出院带药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不超过15天量,其他人员不超过10天量。
(如果最小包装用药量超过以上用药量规定,以最小包装用药量为准。)每次就诊中药处方配取的药量急性病不超过5贴,慢性病不超过7贴。十二、转外地医疗就诊如何规定?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县外上级医院诊治的,应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生或科主任填写转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需医院内医保办(或医务科)审核盖章。
如果转县外上级医院住院,还需凭转院证明书到本县社保中心开具住院介绍信,对抢救病人急需转院的可先转院,但须在10天内补办报批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2、参保人员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可选定一家医院,就医后15天内持介绍信回执(住院)、转院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门诊就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医保病历证、IC卡、身份证到时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审核结算手续。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有那些?(一)县外定点医疗机构:1、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长征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2、杭州转诊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女保健院、邵逸夫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一七医院、浙江医院、省立同德医院、之江医院(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
2、湖州转诊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中医院、湖州市妇女保健院、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九八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1、德清县人民医院、德清县第三人民医院、德清县妇幼保健和中医医院、德清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德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德清县皮肤病防治研究所。
2、各乡(镇)卫生院。3、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祥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居仁社区卫生服务站、吉祥社区卫生服务站、春晖社区卫生服务站、振兴社区卫生服务站、舞阳社区卫生服务站。4、定点零售药店:武康老百姓大药房、莫干山药店、天润英溪连锁药店、天润官桥连锁药店、天润西单连锁药店、天润务前连锁药店、天润仙潭连锁药店、天润仙潭西加盟药店、上柏春寿堂药店中兴路分店。
十四、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有哪些?1、参保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年度包干使用,即参保人员就医配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时由其个人自负。
2、实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补助。参保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治疗高血压、冠心病、慢性心衰、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肝病、慢性肠病、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病、糖尿病、精神病、血友病、慢性脑血管病、肝硬化、慢性免疫性疾病等病种及并发症的,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在2000元(含个人帐户资金支出的门诊医疗费用)以上部分,可申请门诊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50%。
十五、企业参保人员如何申报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补助?符合门诊医疗补助条件的企业参保人员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补助,填写医疗补助申请单,并提供上一缴费年度的门诊医疗费原始发票、病历(明确病史、症状、体征)、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规定一个缴费年度申报补助一次。 十六、企业参保人员哪些情况下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列入个人帐户支付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补助范围?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2、在本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时不使用IC卡结付的医药费用;3、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4、非原始发票或资料不全的医药费用;5、未按规定审批的特检、特治和特药医疗费用;6、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
十七、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抗战老战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及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一)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抗战老战士享受的医疗待遇不变。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帐户按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8%建立,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每档支付比例比退休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 其他医疗待遇与同一性质的退休人员相同。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不含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劳模)实行医疗补助。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动模范按80%给予补助;1956年至1964年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60%给予补助;市级劳动模范按50%给予补助。
劳动模范的医疗补助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支付,每半年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结算后,全额核拨。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还应注意哪些问题?1、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须持本人IC卡和《德清县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2、参保人员遗失IC卡或《德清县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应及时到县社保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如需重新补办新IC卡或《德清县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签字盖章,同时附一张1寸免冠彩照,到县社保中心办理手续。
3、、企业参保人员在县外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范围,须由个人自行负担。4、我县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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