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 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在内。
混...全部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 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 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 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 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 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 货物销售额超过50%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 年5月5日财税字〔1994〕26号)
例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属有一非独立核算的运输队,负责运 输本公司销售的水泥(运输队不对外承揽运输业务),2008年9月该公司销售水泥40 万吨,取得全部价款11700万元,其中10000万元为销售水泥收入,1700万元为取得的 运输收入。
省月取得进项税额1000万元,其中运输队发生的进项税额是200万元。上 期留抵税额100万元。该企业如何缴纳税款?
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 11700+ (1 +17%) =10000(万元)
销项税额=10000 x 17% = 1700 (万元)
进项税额=1000 + 100 = 110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700 - 1100 =600(万元)
该企业应将销售水泥和运输所售水泥的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600万元。
注:混合销售行为,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的合计,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划分为征 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例如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 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维修,均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其取得的销售货 物收入和运输收入、销售电梯收入和安装电梯的收人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对其运输收 入和安装收入不再另行征收营业税。
与原细则规定基本一致。
原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 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 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 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 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 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 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体经营者在内。
原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 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原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 六条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 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