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有哪些职能?
1.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业务上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2.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其资金分类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3.除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者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经营工商企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人民币和外汇业务项目以外的其他业务。
4.经营外汇业务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除配套人民币资金外,不得办理其他人民币资金的贷款、租赁与投资业务。
5.人民币资金来源与计划,应按照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外汇收支计划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6.办理用于固定...全部
1.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业务上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2.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其资金分类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3.除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者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经营工商企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人民币和外汇业务项目以外的其他业务。
4.经营外汇业务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除配套人民币资金外,不得办理其他人民币资金的贷款、租赁与投资业务。
5.人民币资金来源与计划,应按照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外汇收支计划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6.办理用于固定资产的贷款、投资及租赁业务,应在国家正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内;吸收的乙类信托存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贷款、投资和租赁业务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7.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其所吸收的乙类信托存款,应按规定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向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
8.发放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只限于其投资的企业;对其他企业可以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9.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人民币及外币存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往来的利息,按联行利率计息。
10.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按一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
11.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季度及月度资金来源和适用计划执行情况表、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决算说明书和损益报表,并应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资料。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违反以上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勒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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