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2018-01-10 10:44:21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再签,如果一旦签了,后果只有自己承担,书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率,没有出现法定无效事由,不得随意改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展开]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再签,如果一旦签了,后果只有自己承担,书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率,没有出现法定无效事由,不得随意改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以下几项内容不能少。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楼层、装修及周边环境等;(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4)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5)补偿费用,包括搬迁补偿费,附属设施损失,停产停业期间的补偿费;(6)违约责任,指违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约定各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7)其他内容,即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在协议书中确定的与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的其他内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