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
2018-06-26 10:33:52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指出必须被捕的,应该在拘押后的三日内呈交检察院审查批准后。
(二)缩短一至四日。即在类似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呈交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先三日基础上缩短一至...[展开]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指出必须被捕的,应该在拘押后的三日内呈交检察院审查批准后。
(二)缩短一至四日。即在类似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呈交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先三日基础上缩短一至四日。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不道德包含了犯罪的根本性指控,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简单、证据材料的搜集尚足以呈交批准逮捕的;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做出,影响确认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根本性指控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呈交审查批准后的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十日。 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首府范围倒数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走到外市、县之后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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