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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18:07:02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展开]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