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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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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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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第九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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