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预收账款”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 ] 540号)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 ] 540号)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全部
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 ] 540号)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 ] 540号)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 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 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缴税时间的把握,根据合同的签订时间,具体分为两个时间段:(1) 房产销售合同定立之前,是不需要计算和缴纳营业税的。因为此时营业 税的应税行为尚未成立。所以此时向客户收取的如:“诚意金”,“意向金”,“看房押金”等,都不属于预收款项。
(2) 房产合同签定后,购房客户所交缴的所有款项,均应视同“预收款”按 照转让不动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对于在房产开发阶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即使没有收到任何 价款也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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