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期利润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可见,预缴期利润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中第一分条规定,第一部分为第一行至第十六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二行至第九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十一行至第十四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十六行。
综上所述,只有“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用预缴期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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