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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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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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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立法目的在于对于机动车所有权已经实际发生转移, 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名义上的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 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此时责任由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即受让人承 担。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受让人”应为机动车的“受让人一方” 而不仅仅是受让人自身。  因为根据本法第四十九条,若受让人又 将机动车租赁、借用给他人使用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 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租赁或借用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让 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种情况下,显然 机动车的使用人可能成为赔偿主体。  另外,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被盗、被抢后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受 让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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