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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特殊行 业”和“核定征收”有何具体规定?

公司系新成立的资产评估公司,拟申请核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但当地税务机关以我公司系特殊行业为由未批准我公司的申请。请问“特殊行 业”和“核定征收”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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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49 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 30号)第3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 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 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1条规定,特定纳税人 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一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是汇总纳税企 业。三是上市公司。四是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 是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 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 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是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因此,当地税务机关未批准您公司的 核定征收申请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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