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涉及商业机密的侵权问题我
这种行为当然是构成了对你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犯。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指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必将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萨和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类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全部
这种行为当然是构成了对你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犯。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指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必将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萨和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类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一) 对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本案涉及的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权利人与侵权人没有协议,后者以不法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三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二)对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大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有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据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享有认定处理权。
(三)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根据新《刑法》第219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附:有关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