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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 否可以抵扣 ?

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 否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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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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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 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规 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 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 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 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 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 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 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电缆和中央空 调已构成了上述情节,因此,该纳税人购 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不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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