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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物业 费保证金是否要计缴营业税?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对房产进行保洁、 安全等物业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收取方式是季度预收、并收取相当于2个月物业费金额的保证金。收取的物业 费保证金是否要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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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73 0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5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 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 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 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14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 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 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劳务并收取的保证金属于收取的价 外费用,应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的保证金收入如退还给业 主,账务上直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人,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 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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