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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如何分担?

动车未办理过户时,侵权责任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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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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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 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机动车已经通过买 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但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过户) 登记的情形,甚至还存在连环转让机动车但都没有办理所有权转 移登记的情形。
  本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了承担赔偿责 任的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 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主要有两 层意思: 一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
  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根据本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原所有人已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论机动车买卖双方、赠与和受赠 双方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都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 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犰动车属于动产,但 又是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特殊动产。
  因此,物权法第二十四 条又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机 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 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 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 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 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 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
    在机动车发生事故 后,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 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 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如果机动车已经交付受让人, 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也就是受让人逃逸 下落不明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侵权人予以救 济,而不能要求没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   此外,在附所有权保留特别约定的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的情 形下,如果机动车已交付购买人,虽然出卖人仍保留机动车所有 权,但并不影响购买人取得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力和使用收益。
  该 所有权仅在购买人不依约定支付价金时才发生效力,即要求购买 人返还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机动车。  因此,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后,应当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 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 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此有所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 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 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与本 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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