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分专门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 4条第(4)款规定,企业发生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 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第7条规 定了企业加计扣除的方式,即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 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
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 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 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
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