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招标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有四种•。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暂定级,主管部门为国家住建部。 2007年,住建部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 颁布施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015年5月4日已修正)。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全部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有四种•。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暂定级,主管部门为国家住建部。
2007年,住建部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 颁布施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015年5月4日已修正)。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 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国家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颁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第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分甲级、乙级和预乙级,主管部门为商务部。2005年,商 务部以6号令的形式,颁布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 [2005]第6号),2012年,商务部对此审定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 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 3号令)。
2014年,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凡依法设立的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并且拥有一定数量取得招标职业资格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均可在中国 国际招标网上注册,完成注册事项后,即可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至此,实施多年 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事项被取消。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和乙级,主管部门为财政部。2005年12月28日, 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从事政 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工作由此全面展开,这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与操作奠定了 基础。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办法逐渐难以适应政府釆购代理市场发展和进一步规范、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需要,2010年10月,财政部以第61号部长令的 形式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确认资格方式等。
2013年,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代理机构申报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集中审查认定的时 间进行调整,即由一年两次改为每月一次。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中明确,自 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此后,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也停止了相关资格认定工作。2015年,财政部以第77号令的形式,通过《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决定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七件涉及 审批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
自此,实行了 9年多的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正式取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