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时,如何判断投资方是 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方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 下列两种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权力:
(1)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2)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 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被投资方,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 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
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1) 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2)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做出决策;
(3) 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 方的相关活动;
(4) 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 变回报;
(5) 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 报金额;
(6) 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 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时,应当仅考虑 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所谓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 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
判 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 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 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
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 从行权中获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