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有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首先作出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每一个程序的设计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供应商的质疑权利 亦是如此。“知道”是权利人的权利,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所享有的权利,“应当 知道”是义务人的权利,即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享有的权利。 “知道或应当知道”就 是政府采购的公平与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是讲究...全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首先作出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每一个程序的设计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供应商的质疑权利 亦是如此。“知道”是权利人的权利,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所享有的权利,“应当 知道”是义务人的权利,即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享有的权利。
“知道或应当知道”就 是政府采购的公平与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是讲究平衡的,既要保护供应商的权利,同时 也要保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既没有无节制的权利,也 没有无原则的义务,所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成为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一个时间 平衡点。
《政府釆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 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曰。举例说明,如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信息公告已经明确注明公告日期、公告期按要求为 20天(即从招标公告到投标截止为20天),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 商如对招标文件持有异议,可在公告质疑期即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也就是说,可以在 购买招标文件后7天内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天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供 应商是在超过公告期7个工作日以上再提出质疑,则供应商的质疑权利就因为过了质疑有 效期而被取消了。
这是因为《政府釆购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时效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的约束下所规定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和对招标文件 提出质疑是其本身所拥有的权利,但招标公告已经明确约定公告日期,这就在一定时间范 围内对供应商质疑的权利进行了约束。
如果过了质疑的有效期,则不可以进行质疑了。但投标供应商还可以以举报、控告等 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釆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