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部门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
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 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 查核实。 ”
工伤认定一般是进行书面审理,不进行实地的核查。
在审理 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文字的分析、电话询问、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
作出判断,最终形成工伤认定结论。
但是,有的时候工伤事滅的确定比较复杂,从所提供的材料 来看,无法作出准确的结论。
这时,就需要对申请所涉及的主要 单位和个人进行直接、面对面的考察。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
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 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调查核实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 面:
一是,所进行调查必须是需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 掌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的次数。 对职业病不进行调查核实。
对一 般的事故伤害,大多也不必经过实地调查,通过书面审理即可。
二是,在进行实地调查时,要合理合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实地调查时不能干扰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 序,并要对在实地调研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地考察的费用,由该部门行政经 费支出,不得借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摊派。
四是,工伤认定的实地调查要有针对性,事先制定详尽调 研计划,设计好有关问卷,在调查中讲究方式方法,切忌走形式。
五是,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 “利害关系”,是指调查人员与申请人存在上下级领导、亲属、 同学、同事、老乡等关系,可能影响作出公正调查结论的情形。
六是,调查后作出的结论必须公正。
如果在调查后故意作出 不符合实际的结论,如将不属于工伤的人员认定为工伤、对应认 定为工伤的人员拒不认定为工伤的,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乃至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