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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私自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私自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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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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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侵权行为双方是否可以签定赔偿协议的法律问题。苏某与冀某签定 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但调解协议签订之时,冀某的伤情尚未治愈,其可以待医 疗终结后,对于多支付的医疗费再行要求苏某支付赔偿。
   从民法理论来看,侵权行为发生后,即产生一种侵权之债,双方当事人形成 某种赔偿法律关系。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被侵害人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而侵害人则负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从法律性质上看,当事人之间的这 种赔偿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完全处于自然人私权领域,当事人可以通 过平等、自愿协商,来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 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这说明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金的支付 方式进行约定。对赔偿协议性质的认定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 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该规定第一条指出:“经人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对损害赔偿金进行约定后,不履行、违反调 解协议就是违约,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赔偿协议一般只能约定赔偿支付方式。因为侵权赔偿责任有时是不确定的, 往往在过错大小、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当事人双方对此可以向 专门的法律机构求助,以求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
     本案中,苏某与冀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二人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签定了调解 协议,就双方的赔偿金额与方式进行了约定。但是协议当时冀某的身体没有完全 恢复,且调解协议中未写明冀某已放弃后续医疗费的赔偿意见,如果冀某最终支 付的医疗费用过多,可以再次要求苏某支付相应比例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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