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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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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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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必须 依据法律法规。处罚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实施处罚 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第二,处罚的种类是法定的;第三,处 罚的依据是法定的;第四,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 公正、公开原则。公正要求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要求作出处罚的主体及具 体工作人员必须公开身份;作出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布;处罚要公 开,不能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才告诉;处罚听证会必须公开。
   (3)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是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进行宣传、说理,通过处罚向违法行为人揭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危害性,帮助违法行为人认识错误,促使其增加交通安全意识。
  教 育和处罚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大 多数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重在教育,只对极少数实施违法行为且 不听劝阻和教育的人,给予必要的处罚,才能起到教育、警告的作 用。   (4) 区别对待的原则。
  区别对待是指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处罚与否和处罚的轻重。 (5)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在处罚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 事人的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给当事人申辩的时间,并认真 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6) 违法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该原则鉴于长期以来在交 管部门存在着“以罚代管”和“以管代罚”的不正常现象而确立 的,它理顺了“罚”与“管”的辩证关系。 (7) —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 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 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是指行 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到时效上的限 制,超过一定的时限,行政主体便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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