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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2 18:03:36
1) 对利福平或利福霉素类抗菌药过敏者禁用,肝功能严重 不全、胆道阻塞者和3个月以内孕妇禁用。2)酒精中毒、肝功能损害者、婴儿、3个月以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慎用。3) 利福平可透过胎盘,孕妇用药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妊娠早 期妇女应禁用,妊娠中、晚期妇女应慎用;利福平可由乳汁排泄,哺乳期妇女用药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 4) 因进食...[展开]
1) 对利福平或利福霉素类抗菌药过敏者禁用,肝功能严重 不全、胆道阻塞者和3个月以内孕妇禁用。2)酒精中毒、肝功能损害者、婴儿、3个月以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慎用。3) 利福平可透过胎盘,孕妇用药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妊娠早 期妇女应禁用,妊娠中、晚期妇女应慎用;利福平可由乳汁排泄,哺乳期妇女用药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
4) 因进食影响本药吸收,利福平应于餐前1小时或餐后2 小时服用,清晨空腹一次服用吸收最好。5) 对诊断的干扰:可引起直接抗球蛋白试验(Coombs试 验)阳性;干扰血清叶酸浓度测定和血清维生素B12浓度测定结果;可使磺溴酞钠试验滞留出现假阳性;可干扰利用分光光度计 或颜色改变而进行的各项尿液分析试验的结果;可使血液尿素 氮、血清碱性磷酸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胆红素及血清尿酸浓度测定结果增高。
6) 利福平可致肝功能不全,在原有肝病患者或本药与其他 肝毒性药物同服时有伴发黄疽死亡病例的报道,因此原有肝病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情况下方可慎用;治疗开始前、治疗中严 密观察肝功能变化,肝损害一旦出现,立即停药。
7) 高胆红素血症系肝细胞性和胆汁潴留的混合型,轻症患 者用药中自行消退,重者需停药观察。 血胆红素升高也可能是利福平与胆红素竞争排泄的结果。治疗初期2〜3个月应严密 监测肝功能变化。
8) 单用利福平治疗结核病或其他细菌性感染时病原菌可迅 速产生耐药性,因此必须与其他药物合用。治疗可能需持续6个月〜2年,甚至数年。9) 利福平可能引起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并导致齿龈出血 和感染、伤口愈合延迟等。
此时应避免拔牙等手术,并注意口腔卫生,刷牙及剔牙均需慎重,直至血象恢复正常。用药期间应定 期检查周围血象。10) 肝功能减退的患者常需减少剂量,每日剂量<8mg/kg。
11) 肾功能减退者不需减量。在肾小球滤过率减低或无尿患者中利福平的血药浓度无显著改变。 12) 服药后尿、唾液、汗液等排泄物均可显橘红色。13) 利福平过量的表现:精神迟钝;眼周或面部水肿;全身瘙 痒;红人综合征(皮肤黏膜及巩膜呈红色或橙色)。
有原发肝病、酗酒者或同服其他肝毒性药物者可能引起死亡。发生过量应立 即停药,洗胃,因患者往往出现恶心、呕吐,不宜再催吐;洗胃后 给予活性炭糊,以吸收胃肠道内残余的利福平;有严重恶心呕吐者给予止吐药;静脉输液并给予利尿剂,促进药物的排泄;给予 对症和支持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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