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如何处理比较好?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据此,企业发生3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据此,企业发生3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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