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税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核定的 时候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主要依据,必要的时候应当实地勘测。
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税; 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照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 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税额标准如下:
一、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0〜50元;
二、 人均耕地超过1亩至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
三、 人均耕地超过2亩至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四、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 分别确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标准如下:上海市45
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30 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 南、重庆、四川7省、市22。
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5省、自治区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17。 5元,内蒙古、西 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自治区12。 5元。
各地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 平均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
适用税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地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区的情况,在上述税额标准表所列的税额标准幅度以内核定,
但是不得低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本地区的平均税额标准。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 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 的 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标准应当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或者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 基础上提高50%。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 等其他农用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低
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各省、自 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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