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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清欠案件要怎么诉讼?

工程款清欠案件要怎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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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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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欠款问题一直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大痼疾。从根本上说,解决工程欠款的有效途径在于建立和落实防范工程欠款的长效机制,承发包双方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已经发生的工程欠款,承包人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解决问题。
  2006年是国务院要求三年基本完成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  承包人要学会借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量,争取在行政机关的干预下,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当然,工程欠款作为民事纠纷,从法律上来说,行政机关是无权做出强制性还款处理的,其最终的解决渠道还是司法救济。
  因此,对于恶意拖欠的债务人,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果断提起诉讼,并针对工程欠款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诉讼技巧和策略,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  本文拟结合办案实践,对此作些初步探讨。
   一、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承包人的诉权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承包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导致其起诉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因此,为了保证承包人的诉权,承包人必须保留每次向发包人催要欠款的证据,比如对方接受催款函的回执、邮政快递的签收回执等。此类证据提交后,可以起到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从而保证债权人的诉权。
  在诉讼时效即将届至,而承包人又没有上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时,也可以对催款函进行公证送达,以保证承包人争取时间从容起诉。   二、诉讼前争取与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减轻诉讼难度 人民法院受理工程款清欠案件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有可能提出诸如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大小、竣工验收等各种问题作为抗辩理由。
  这对于承包人而言,要承担驳斥对方抗辩的较大的举证责任。  而在起诉之前,承发包双方在协商时,一般双方的对立情绪相对较小,发包人往往表示“欠帐不赖帐”,甚至主动表示愿意订立还款计划。
  若出现此种情况,承包人且勿认为这是发包人给自己画饼充饥,而应抓住时机,力争在双方已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和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这样,不仅达到了通过主张工程欠款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而且,在发包人逾期不还款时,承包人即可依据还款协议通过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发包人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承包人可直接以还款协议作为起诉依据,从而可以把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转化为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大大降低了承包人的举证责任,减轻了诉讼难度。
  当然,在取得了还款协议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完全可以视具体情况,不通过督促程序而直接以还款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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