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家庭农场的监督机制如何进一步完善
专家认为,家庭农场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今后应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一,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记者调研了解到,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探索,尝试规定了家庭农场的定义和界定原则。如上海市松江区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发展家庭农场须坚持五大原则:农民自愿有偿原则、经...全部
专家认为,家庭农场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今后应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一,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记者调研了解到,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探索,尝试规定了家庭农场的定义和界定原则。如上海市松江区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发展家庭农场须坚持五大原则:农民自愿有偿原则、经营者自耕原则、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费合理适度原则、经营者择优原则。
根据各地探索,以及农业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孔祥智、国务院研究中心研究员程国强的观点,所谓家庭农场,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应具备较大土地经营规模、较长土地租赁期限、较高生产技术水平、较强农产品稳定供应能力。
与专业大户的联系与区别是,它从专业大户中脱颖而出,在农业或工商部门登记,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农业劳动力。
定义明确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浙江省宁波市已在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方面进行了探索。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宁波市就有了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了一批良田适度规模经营大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大户自发或在政府部门引导下,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以期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截至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家。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在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时,不可一刀切地在全国使用同一标准,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环境,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如上海市对家庭农场的规模界定在100-150亩。
第二,建议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各地应落实中央关于各类补贴向种养大户倾斜的要求,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有机统一,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明确家庭农场可以优先承担涉农建设项目。
同时,可通过项目倾斜、以奖代补等手段引导流转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种粮的家庭农场可给予更多的扶持措施,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如湖北省武汉市从2011年确定了“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培育家庭农场99家,并下发《2011年家庭农场项目指南》,扶持资金354.7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财政补贴3.58万元。
2012年该市发展家庭农场68个,安排扶持资金210万元。
安徽郎溪县农委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安排“全国农技推广体系示范县建设”项目资金共计90万元,在全县优选10个家庭农场,每年为每个农场投入项目资金3万元,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农业部目前已在50个县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这项工作对明晰农用地产权、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理清家底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规范化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
建议应将这一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
同时,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一是国家主管部门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防止口头契约。
二是对流入方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假借家庭农场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注册登记后套取项目资金。三是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户能正确看待土地流转,尊重契约精神。
对自愿流转出的土地,在流转期内,不得将土地收回。从而稳定流转规模,使家庭农场主能够放心投入、生产与经营。。
参考:http://www。shagri。org/zxb/xwsd/gnxw/201212/t20121225_22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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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 董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日前解释说,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年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
这位负责人表示,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着手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工作,指导地方稳步培育家庭农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http://business。sohu。com/20130214/n366073514。
shtml
参考以上两个文章,家庭农场政策还未制定出统一的政策,标准等。未来或许各地的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等也可能不同。
另外再给楼主提供一个文章参考,http://finance。sina。
com。cn/chanjing/cyxw/20130324/103614933935。shtml 里边有一些地方已经申请建立了家庭农场的例子。或许对楼主有些帮助。
希望能帮到你。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