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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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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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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工作的原则:我国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个方面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只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保证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1。  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在全国层面,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在地区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2。部门依法监管《消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另外,对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做了原则性规定。
    为了进一步细化各政府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国办87号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作了以下明确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2)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3)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3。单位全面负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中最直接的责任主体,负有最基础的管理责任,抓好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就解决了消防工作的主要方面。
    “单位全面负责”,即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并按照《消防法》和“国办87号文”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火灾高危单位(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5)石化、轻工等行业(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7)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4。
    公民积极参与《消防法》对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1)任何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2)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5)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6)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7)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8)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10)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11)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对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定,应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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