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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管理形式改变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还可以抵扣?

会计核算管理形式改变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还可以抵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 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全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 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 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 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 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 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 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收起

2018-12-14 0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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