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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有哪些行为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有哪些行为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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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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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 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婚 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 登记档案损失的;(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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