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对所购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政府有按原价格回购权。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第八条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第九条 差...全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对所购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政府有按原价格回购权。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第八条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第九条 差价收益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条对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价格,定期制订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导价格和政府回购指导价格。
第十一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房源、价格等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政府回购。
第十二条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可依法办理住房继承手续。继承人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含继承人配偶)不需交纳差价收益,继承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第十三条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办理住房赠与手续。
受赠人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受赠人(含受赠人配偶)不需交纳差价收益,受赠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第十四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妇离异后可办理原夫妇之间的住房产权变更手续。原夫妇双方均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不需交纳差价收益,产权变更后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第十五条购房家庭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设立抵押权。购买保障型住房后,未满5年的不得设立抵押权。购买共有产权型住房的,在还清原政府出资款前不得设立抵押权。
第十六条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以保障性住房抵偿债务的,应当优先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政府的差价收益。
交纳差价收益后,方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抵偿债务取得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六条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以保障性住房抵偿债务的,应当优先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政府的差价收益。
交纳差价收益后,方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抵偿债务取得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性住房,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购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确需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政府补贴款。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必须退回50%的政府补贴款。
退回政府补贴款后,方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住房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八条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可以变更住房性质。购房人可按届时同地段一般存量住房的政府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时价格的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九条 原购房时由政府出资帮助购买的共有产权型住房,必须先还清政府出资,再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保障型住房的上市交易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后,除由政府按原供应价格回购的情形以外,原保障性住房面积仍按原购房人和原申购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出具书面意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