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民事糾纷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 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这些民事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上,仍实行被告所在地、侵权行 为地的管辖原则。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制 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 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 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司法解释还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全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 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这些民事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上,仍实行被告所在地、侵权行 为地的管辖原则。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制 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 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 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司法解释还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 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法院有管辖 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 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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