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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怎样确认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

我国怎样确认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后解决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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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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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 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在我国,草原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其中,属于国家所 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为了更好地实现草原的经济效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 况下,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取得国家所有草原 的使用权。  该项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放使用权证,确认其对草原的使用权。
  对于那些尚未确定使用权的 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管理。当事人对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先 行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则由相关人民 政府处理。其中,单位之间的草原权益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草原权益纠纷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政 府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解决。出于对现有事实的维护,在草原纠纷未解决前,任何当事 人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破坏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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