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章节是什么?
1、原始凭证(1)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2)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非复制件)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2、财务会计报告(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档案(1)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2)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①“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②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③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