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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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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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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 离婚原因、夫妻关 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 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十四种情形,凡属这十四种 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十四种情形是:(1) 一方患有法定禁 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 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 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 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 同居生活,无和好 可能;(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 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舞的;(8) —方与他 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 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 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 —方好 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 一方 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 —方下落 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 ^对方虐待、遗弃或 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 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直接借鉴了上述(7)、(9)、10)、(13)四种情 形,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认定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 形。
    第1种和第4种情形被修订后《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相 关条款予以吸收。其余各种情形可以作为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予以考虑,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也对此做了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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