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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发明专利(国内外的)急急急

如何申请发明专利(国内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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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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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专利 一、我国专利的种类和定义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三、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学习和熟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详细了解什么是专利,谁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如何申请和取得专利。同时,也应了解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专利后如何维持和实施专利等。    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申请人至少应当检索一下专利文献,因为专利文献包含了国内外最新的技术情报,又有比较科学的分类方法,也可以请专利事务所人员代为检索。
       注意保密。不要在专利申请前以出版物、会议、销售、展览等方式将申请内容公开,以免丧失新颖性。 四、申请专利的途径:   专利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事务所)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的,应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提供必要技术资料。  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对有关资料保密。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的资料:   发明创造的名称。
     所属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对现有技术的状况(包括原理、结构、用途等)进行评述,主要指出同类技术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或不足之处。   发明创造的任务或目的: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提出所要解决的问题。
       发明创造的内容:描述本发明创造的技术构思,指出其具体的结构组成、连接关系、功能作用等。   发明创造的优点和积极效果。   附图:结合本技术方案的结构示意图、电路原理图、框图等,图中一般不要出现文字,各部件或构件用数字编号。
     实施例:描述实现发明创造的具体方式。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的资料:    产品的实物或产品设计的图片、照片。图片或照片应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而且要符合下列要求:   照片必须是黑白照片,图片必须用绘图工具绘制;   图的尺寸应不小于3X 3厘米,不大于19X 27厘米;   各图片或照片的比例必须一致;   图片或照片不得有商标和文字;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要提供彩色照片。
       此外,申请人应提供: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

20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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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发明专利,应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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