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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合同法(分则)》中的两个问题

CPA《经济法》《合同法(分则)》中的两个问题,关于“技术合同转让”1。法律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是什么东西,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还是什么?? 2。

法律规定,(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2)但同时,法律又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这两个规定不是相互矛盾的吗??一会说可以再许可,一会儿又说不可以再许可。 到底什么意思??。

1、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2、不矛盾,关键看合同中是否约定可以实施许可,如果约定可以再许可的,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就是第一个说,如果约定不可以再许可的,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就是第二个说的。

1、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2、不矛盾,关键看合同中是否约定可以实施许可,如果约定可以再许可的,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就是第一个说,如果约定不可以再许可的,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就是第二个说的。收起

2007-07-22 17: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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